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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平顺分局
曝光一起
企业环境违法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该企业
罚款三万元整
网络配图南掌村通达石料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厂区有部分物料产品露天堆放苫盖不全,厂区原有硬化场地及料仓存在破损现象。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平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网络配图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三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平顺县信用联社营业部
户名:平顺县财政非税收入部
账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平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